鄭先生在法庭上展示曾經賭球的網站,證明自己確因賭球欠債,該網站目前已無法登錄 攝/法制晚報記者 郭謙
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 曾經是足球運動員的鄭先生因為賭球投註100萬元,也因此欠了上級莊家任先生30萬元賭債,當任先生起訴討債時,鄭先生以賭球違法為由拒絕還債。此後,鄭先生向公安機關舉報了該案。
今天上午,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債主任先生的起訴,並且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審理。鄭先生雖然不用還錢,卻面臨被行政拘留的處罰。
一審判決
債主依借條起訴法院判還30萬
2013年11月,37歲的任先生向海澱法院起訴,稱朋友鄭先生同年3月向他借了30萬元,並出具了一張借條。但到了承諾還款期限後,鄭先生一直沒有歸還,故起訴鄭先生歸還借款及利息。
一審時,鄭先生表示,倆人不是朋友,而且也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他通過朋友認識了賭博莊家任先生,在任先生的引誘下,他參與了非法賭球活動,涉案債務是非法債務,借條是他本人出具的因賭球欠任先生的17萬元賭債。
此外,他已經通過中間人李某償還了17萬元,雙方已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了,故不同意任先生的訴訟請求。
2014年2月,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任先生提交的借條能夠證明與鄭先生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鄭先生雖辯稱借條是因賭債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但對此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鄭先生辯稱其所欠17萬元已經全部償還完畢,但對此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對此亦未採信。
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原告30萬元及利息。
二審審理
欠債人出示證據 證明欠款是賭債
鄭先生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鄭先生補充提交若干證據。
其中,證人李某於2014年6月19日出庭作證,說其與鄭先生和任先生兩人都是朋友,李某知道任先生開設球莊,鄭先生當時又想賭球,就介紹兩人認識。此後兩人自行聯繫賭球事宜。
2012年底或2013年初,鄭先生電話聯繫李某,稱因賭球欠任某賭債17萬元,任先生要求鄭先生出具30萬元借條,李某出面協商此事,後鄭先生給李某18萬元支票,李某委托公司員工套現後還給任先生。
證人周某也出庭作證了支票套現的相關情況。
開庭審理中,鄭先生還出示了錄音和視頻錄像:“哥,我玩球在你這兒也一年多了,你也吃了不少水是吧?”
隨後任先生催促鄭先生償還賭債,鄭先生表示賭球輸的錢自己都認,可是金額太高,可否寬限。
在鄭先生提交的另一段錄音中,任先生對鄭先生的妻子進行威脅。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經鄭先生申請,一中院法官到海澱公安分局萬壽寺派出所,調取了公安機關對鄭先生舉報任先生開設球莊的報案詢問筆錄,一中院法官還到工商銀行北京亞運村支行,調取了鄭先生與任先生進行資金往來的明細,雙方資金往來頻繁。
任先生在開庭中均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對證明內容不予認可,對於雙方頻繁的資金往來,任先生在法庭上就一句話,雙方就是債權債務關係,但是沒有相應借據或者收據。任先生還說,自己是將房子賣掉後借錢給鄭先生的。
在庭審過程中,鄭先生在法庭的大屏幕上演示了賭球網站的登錄情況。
終審判決
一中院上午當庭進行宣判,負責審理案件的合議庭在宣判中認為:任先生未提供證據證明借條中載明的30萬元資金來源及款項交付。
鄭先生主張所寫欠條載明的款項是賭債,對此鄭先生提交了證人證言、錄音錄像,法院調取了鄭先生、證人李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鄭任兩人的資金往來明細等證據。
綜合本案現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法院認為該案存在犯罪嫌疑,二審裁定駁回任先生對鄭先生的起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官說案
釋疑
1
案件為何移送公安機關
談及為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時,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甄潔瑩介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糾紛、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
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法借貸關係。
本案中,鄭先生雖然出具了借條給任先生,但綜合證據以及任鄭兩人的資金往來情況,本案存在犯罪嫌疑,應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釋疑
2
存犯罪嫌疑將案件移送警方
一旦認定賭債則無需還錢
甄潔瑩向記者介紹,賭博行為是一種無效法律行為,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發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效力。
無效法律行為分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絕對無效,賭博自然不能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賭債非但是非法債務,更是無效債務,無法論及債權的權能,“債權人”當然不具有請求權和訴權。
從本案看,如果公安機關最終認定確屬賭球,那麼即使鄭先生確實欠任先生相應的賭債,任先生也無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先生歸還相應的賭債。
釋疑
3
賭球者或被拘留
甄潔瑩表示,當事人涉嫌網絡賭球,在開庭中,鄭先生說自己在任先生開設的球莊賭球。依據法律規定,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
如果本案中的任先生確實被認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賭客投註,則將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
對於鄭先生,如果事實如其陳述,則其賭球的行為將有可能被認定為賭博行為,行為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參與網絡賭球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延伸採訪
賭球和足彩要區分對待
世界杯期間,網絡足彩受到球迷追捧,那麼足彩和賭球究竟有什麼區別?記者採訪了一中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劉用印。
劉用印說,足彩與賭球均有投機性和風險性,但足彩與賭球截然不同。足彩是在政府統一安排、管理和監督之下開展的博彩業經營,國家對其實施完善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調整。
賭球作為一種賭博活動則必須禁止。網絡賭球類似傳銷模式,大莊家在境外賭球網站註冊“股東級”賬號,大股東發展股東,股東發展總代理,總代理招攬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髮展會員並接受會員投註。由此形成莊家到會員的6個層級的網絡體系。
劉用印表示,“在法院審理的賭博案中,賭球者基本上十賭九輸,因為存在翻盤的僥幸心理,最終往往落得傾家蕩產。”文/記者 王巍 (原標題:索網絡賭球欠款 法院駁回 持30萬元借條討債 被欠債人證明是莊家並報警 法院以借貸關係不合法終審駁回 案件移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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